社會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3/19)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規定,訪視輔導採定期督導之方式,訪視輔導頻率以評鑑等第區分,另輔以半年一次之外聘督導輔導。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考核指標規定,本府應對托嬰中心執行不預警行政稽查,每間一年至少兩次,視需求增加次數。113 年 89間托嬰中心全數達成不預警稽查 2 次,今年刻正辦理第1次不預警稽查。
三、不預警稽查內容,應查核幼生及托育人員身分資格、兒童團體保險名冊、定型化契約、餐點留樣、監視器設備、消防演練、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及火險保單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等資料,其中有關監視器畫面,本處除抽查是否正常攝錄及保存 30 日,亦進一步抽查各班級照顧情形至少 10 分鐘以上,以確認照顧情形。
四、本府於 113 年 4 月 11 日以府社婦字第 1133816862 號函,督導中心務必落實督導管理職責,每日查調各班級不同時段監視錄影畫面,並即時督促托育人員照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