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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清查餐飲業者是否裝設油水分離槽或截油器。
提案號碼

環保類乙57號

提案人

林禹佑

連署人

羅美文、上官秋燕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最近更新日期:114/02/21)
一、本案已於113年9月25日府授環發字第113038397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建築法另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500人以上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並應申請核發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倘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本府環境保護局後續清查達水污法列管餐飲業規模之業者是否依規申請核發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四、有關水溝異味,將轉請相關管理單位執行清溝作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如有查獲污染水溝情事,將依規定辦理。
五、補充說明:餐飲業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尚無法源依據管制餐飲業,依環境部管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年12月30日環署水字第72649號函釋示,未公告管制者以廢棄物清理法管制。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