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乙53號
羅美文議員
蔡志環議員、張良印議員、何智達議員、 邱坤桶議員、陳栢誠議員
已完成
一、本案已於113年7月9日府農森字第1130366459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函復內容如下:(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第1項:「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爰經公告為野生動物之物種經飼養管理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意放生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倘有造成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50萬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二)查放生行為多為宗教放生,為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本府將持續向民眾及宗教團體加強宣導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放生野生動物。
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