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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犁頭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依據內政部許可函文載明水土保持計畫如未能於期限內核准,失去許可效力,建請縣政府查察該案是否得以開發。
提案號碼

農業類乙55號

提案人

林碩彥議員

連署人

朱健銘議員、羅美文議員、林秉君議員、 陳栢誠議員、呂宛庭議員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一、本案已於113年7月31日府農保字第113036647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依據本府農業處簽會本府地政處意見,本案開發計畫經內政部105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66641號函核發開發許可,後本案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地政處106年5月11日府地劃字第1060056157號函轉至本府農業處在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一年內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之規定。承上,本案開發計畫無失效之情事。
三、另有關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前經本府地政處106年5月11日府地劃字第1060056157號書函轉至本府農業處,後本府農業處於106年6月9日府農保字第1060076037號函委託社團法人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審查,該公會於106年9月21日106省水保技字第1060922600號函審查完成,本府農業處於106年10月17日府農保字第1060141872號函核定該水土保持計畫,因當時未於時限內申報開工作業,故該水土保持計畫已失其效力。後本案水土保持計畫再經本府地政處111年6月28日府地劃字第1114200648號書函轉本府農業處在案,本府農業處於111年7月8日府農保字第1114013316號函委託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審查,依據該公會審查結論,本府農業處於111年10月17日府農保字第1110070503 號書函核定該水土保持計畫,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應於核定後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申報開工,惟本府農業處尚未收受該案之開工申報書。


主辦單位

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