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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僅置秘書之鄉(鎮、市)公所,職務列等由現行薦任第八職等調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提案號碼

人事類乙7號

提案人

張益生議員

連署人

鄭昱芸議員、蔡志環議員、羅美文議員、邱坤桶議員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一、本府已於113年4月24日以府人力字第1130345529B號函復新竹縣議會,本案已於同日建請銓敘部將僅置秘書之鄉(鎮、市)公所,職務列等調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法五字第1135696009號函復錄案作為職務列等通盤檢討研議之參考。

主辦單位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