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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職安與消彌公安風險,建請縣府強化對欲引進移工企業之監管,避免將其成本外部化,導致社會矛盾加劇。
提案號碼

勞工類乙9號

提案人

羅美文議員

連署人

蔡志環議員、何智達議員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本府113年03月28日府勞福字第1130345571號函針對本案內容,已答覆新竹縣議會、羅議員美文、蔡議員志環、何議員智達在案。有關提案「建請縣府強化對引進移工企業監管,維護職安與消彌公安風險」等問題,說明如下:
1.有關「徹查引進移工企業之移工宿舍,是否屬違建、廠住合一狀況、現場危險化學物配置等」之提案部分,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暨勞動部110年02月18日修訂移工宿舍「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貳、住宿」有關「二、(移工)宿舍不得設置於『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之工作場所」規定,已禁止雇主將移工宿舍設置於上述放置或儲存危險物、有害物等工作場所,本府勞工處接獲事業單位依上述移工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通報移工之住宿地點,會依法派員到現場實施檢查,若發現移工住宿地點放置或儲存上述危險物、有害物,會立即請事業單位將其移除,並依同法第33條第4項規定書面通知其改善。若事業單位不願配合改善,則屬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行為,本府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之規定,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不予核發該事業單位聘僱移工之聘僱許可;且該事業單位準備引進其他移工已取得招募許可案件,本府亦建請勞動部中止其引進其他移工的相關許可。另事業單位通報移工宿舍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七、雇主聲明事項」內容,已規定事業單位應載明移工廠住合一或分離狀況、有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資料,事業單位未依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本府勞工處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1月12日發管字第1090330210號函及發管字第1090329955號函等規定,會同本府建管處或消防局等權責單位實施檢查,以保障移工的居住安全。
2.有關「事業單位工廠放置或儲存危險物、有害物,存有職安、公安風險如何監管」之提案部分,本府勞工處派員至事業單位實施各項檢查,如發現事業單位工廠放置或儲存危險物、有害物,將藉由現有勞工業務橫向聯繫與合作機制,聯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本府消防局與環保局等業管危險物、有害物貯存相關法規的權責單位,到該工廠或工作場所實施檢查,以確實監管勞工職場能有效免除職安、公安風險。
3.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至移工宿舍或工廠實施突襲檢查,以確保雇主不敢將危險物、有害物違法置放於移工宿舍,或非法貯存於工廠或其他工作場所,以持續保障本縣勞工、移工的職場安全。

主辦單位

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