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
一、本案已於113年4月3日府社家字第1130345570號函復新竹議會及林議員禹佑、蔡議員志環、陳議員凱榮、吳議員旭智、歐陽議員霆。
二、依本縣現行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實施要點,已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三、是否放寬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療育訓練費之補助年齡至12歲),因事涉法規修訂及財政,本府將審慎研議。
四、114年3月27日更新:本府114年1月9日第1133831392號簽准修正新竹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