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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務將捉蛇業務自消防單位澈底剝離,全日委外執行。
提案號碼

農業類乙41號

提案人

羅美文議員

連署人

蔡志環議員、何智達議員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一、本案已於113年3月26日府農森字第1130346576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函復內容如下:
(一)有關捕蜂捉蛇入侵民宅等為民服務案件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依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係由各市、縣(市)政府研處。目前全國各縣市處理具危險之野生動物入侵民宅案件(捕蜂捉蛇),案內有消防單位處理,亦有農政單位主政,還有農政及消防分工合作者,辦理模式各有不同。以毗鄰縣市為例,新竹市政府係由消防局委外廠商辦理,苗栗縣政府亦為消防局委外廠商辦理(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消防署最新捕蜂抓蛇分工辦理情形表所列不同,經電洽苗栗縣政府農業處承辦人,確定該縣捕蜂抓蛇為消防局主政),另桃園市政府則委託義消執行。
(二)鑑於捕蜂捉蛇業務多屬緊急狀況,且本縣幅員遼闊,通盤考量本府人力、設備、專業技術及經費等因素,為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及為民服務之時效性,本縣處理模式,依據106年7月5日與消防局協商及縣長批示結果,採消防局辦理捉蛇、農業處執行捕蜂之分工合作方式。即透過本府1999、119或本府保育專線,於接獲民眾通報,屬對民眾有立即威脅及危險案件,捉蛇通報發生地點最近之消防分隊即刻派員處理(農業處協同野生動物之野放),捕蜂則由農業處以開口合約辦理,以保障民眾安全。
(三)有關申請中央補助捕蜂捉蛇經費,其不限縣府為何單位提出申請及執行,中央補助經費最高補助30%,另70%經費由地方自行籌措。中央113年核定本縣捕蜂為民服務計畫,補助82.6萬元,縣府配合款317.4萬元,合計400萬元,年度可執行件數2,500件。

主辦單位

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