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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擬訂地方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提案號碼

人事類乙6號

提案人

鄭昱芸議員

連署人

邱坤桶議員、林昭錡議員、陳栢誠議員、鄭美琴議員、羅仕琦議員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一、本案已於113年2月29日以府人考字第113033658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另本辦法訂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可藉由中央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進行發布,以建立全民共識,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天然災害期間,位於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又各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機關、學校所在地區,機關、學校首長亦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通報縣(市)政府。準此,本辦法已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致災區域之差異,地方政府於在地較能全面掌握瞭解,已明確授權可由各縣(市)政府按各該轄區地形、地貌差異、風力值、雨量值及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情況綜合考量,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同時前開發布權責依前開規定,亦可授權所屬區域鄉(鎮、市)長或學校首長視在地實際情形自行決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足以因應各項天然災害之變化。四、綜上,考量本辦法第2條已明定適用對象包含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且查,本辦法第9條復明定本府得授權所屬各鄉(鎮、市)長或學校首長得審酌本縣受緯度、季風、地形和洋流等影響,依在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是以,本辦法現行規範尚足以本縣各機關、學校因地制宜,進行業務因應,爰本府尚無需另訂本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主辦單位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