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9月28日府授警公字第1120382142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112年7月24日函頒修正「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第9點規定:「特殊任務警力隸屬:(一)各直轄市政府(含準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隸屬保安(大)隊。(二)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及專業警察機關自行決定隸屬單位。」故本府警察局特殊任務警力隸屬保安警察隊,無法增設於刑事警察大隊員額。
三、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目前預算員額31名,現有原額29名(含1名特殊任務警力),缺額僅2名,惟本府警察局培訓合格員警但尚未納編共計6名,如將其中2名納編特殊任務警力,補足保安警察隊缺額,本局特殊任務警力編組亦僅有3人,仍無法組成1小組(1小組為4人),為使本府警察局特殊任務警力發揮專才,已請符合納編資格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配合本局內部人員調動作業伺機調整。
四、待符合納編資格之人員派補至保安警察隊後,再依「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辦理特殊任務警力納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