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處
一、依據新竹縣議會112年8月23日竹縣議議字第1120400378號函辦理。
二、本府修正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12年8月22日完成發布事宜,修正後增訂建築管理業務得委託審查之授權依據(修正後第20條),明定本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及抽(複)查業務、建築工程必需勘驗業務、建造執照協審業務。
三、本府工務處後續將依據上開自治條例規定授權,委託相關專業公會、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建築工程必需勘驗業務、建造執照協審業務。
四、114年3月4日更新:本府工務處業已偕同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參訪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將參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研擬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協審辦法、協審流程、協審人員名單、協審案件分配方式、應附文件表格等執行細節,於本府商討協助變更使用審查事宜。
五、114年7月14日更新:本府工務處訂於114年7月18日,偕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於本府商討協助變更使用審查事宜。
六、114年11月更新:
本府工務處業於114年8月25日,偕社團法人新竹縣、新竹市建築師公會,於本府商討協助室內裝修、變更使用審查事宜。有關變更使用協助審查資格、審查建築師名單、遴選方式、輪替機制、案件分配方式等,本府與建築師公會意見仍存有相當歧異。委請建築師公會先就審查範本、流程、應附文件等相關內容修正後,另訂會議時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