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7月18日府授消救字第1120367390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本府消防局因應高樓火警加強辦理情形如下:
(一)針對高樓層火警案件,第一時間以雲梯車為主進行車輛模組化派遣,也會評估火勢發展狀況,適時調度鄰近鄉鎮市消防車組前往,發揮相互支援效能,以因應真實救災急迫需要。
(二)承上,本府消防局第二大隊竹東分隊現行配置曲折式雲梯車,其梯臂可快速延伸做高空作業,然高樓建築物火災搶救並非以雲梯車為單一搶救腹案,除了當下使用雲梯車升梯外,亦能利用大樓本身敷設的消防安全設備輔助進行搶救,國內法規規範11樓以上建築物皆須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蓄水量皆須達有效放射30分鐘以上,能初期有效控制火勢。
(三)消防搶救人員到場後,採大樓依法規設置搶救必要設備,如連結送水管,將搶救用水持續送入大樓內部,並藉由各樓層室內消防栓、連結送水管出水口等方式進行快速佈線並及早撲滅火勢,以大幅降低民眾火災損失,保障縣民安全。
(四)火災發生初期大樓探測器一感知火災發生,可利用受信總機廣播系統,引導民眾進行關門動作,利用就地避難、延長待救時間。大樓內部亦設有避難逃生設備,如緊急升降機、特別安全梯等,可供進行疏散及搶救作為。
(五)考量新竹縣整體都市計畫發展,本府消防局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及編列預算等方式,持續規劃添購新式雲梯車因應高樓層建築物,以提升本縣救災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