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7月27日府工使字第1120367332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查本府前於本府中程計畫(108-111年度)中,草擬訂定「新竹縣公寓大廈共同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計畫」,惟因本縣轄內公寓大廈數量眾多,且尚有十大交通建設待執行,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比例負擔。」,是以,公寓大廈共同部分之維護修繕(增設昇降設備)應由社區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比例負擔,本府尚無餘力補助相關經費,敬請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