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7月26日府產用字第1120367316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依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是故,本府已請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瓦公司)應依規定辦理,並積極檢測竹北市老舊社區天然氣相關設備。
三、針對意外發生的區域(竹北里、竹仁里、竹義里、福德里、文化里、泰和里)內大樓表外管部分,竹瓦公司已優先列入檢測範圍,如有鏽蝕情形並儘速辦理汰換。另經竹瓦公司初判本次事故發生原因,係為簡易整壓設備之軸流閥出現異常,爰已先針對與該事故同類型軸流閥,進行全面更換及加強設備保養頻率,並就其營業範圍內所設置之簡易整壓設備全面檢測。
四、因考量目前全面性檢修竹北市老舊社區天然氣管線設備恐曠日費時,本府已請竹瓦公司加強宣導居家用氣安全及推廣換裝微電腦瓦斯表(擁有漏氣遮斷、超時遮斷、地震遮斷三大功能),並將持續列管追蹤該公司穩定供氣措施及災害應變作為,給予民眾安全穩定的供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