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9/13更新)
一、本案已於112年7月24日府產用字第112036734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鄭議員昱芸、林議員禹佑、鄭議員美琴、何議員智達、羅議員美文、陳議員凱榮、范議員曰富及彭余議員美玲。
二、依經濟部水利署109年6月10日經水源字第10953243250號函,經濟部水利署已檢討修正無自來水地區申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補助之管考作業要點,提高用戶外線補助、路面修復寬度及加壓站及配水池用地可支付租金等,惟由於計畫經費有限,為達最大效益以加速改善民眾生活用水,爰該計畫延管工程經費適用範圍不包含地方政府路權單位路修費、不動產買賣價金、管線使用不動產租金及補償、回饋金及完工後營運管理費等。
三、針對申請自來水延管需配水池及管路用地部分,經自來水公司及鄉鎮公所會勘確認地點後,倘因私有地地主不願無償提供用地者,本府將進行協調或視經費情形專案研議土地取得方式。
四、延管申請案件如有尚待解決事項,本府於每半年召開之控管會議中進行協調,目前受限於經費,本府優先將轄內有供水急迫性、申請戶數較多、分擔款金額相對較低或已初步選定配水池地點案件優先提報協調,俾利提高自來水供水率、解決民眾用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