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類乙14號
歐陽霆議員
鄭朝鐘議員、羅仕琦議員、呂宛庭議員、林昭錡議員
無法執行
一、本案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2年8月4日瓦營字第1120031043號函復本府並副知新竹縣議會。二、經濟部能源局自2011年天然氣事業法制定通過時,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有推廣微電腦瓦斯表之義務,及核定基本費為全國25家天然氣業者均一致,並規劃120年度全面換裝目標。三、為遵守市場交易公平原則及主管機關核定之基本費,歉難自行調整基本費。
產業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