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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將汙染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關西淨水廠之違法工廠進行遷廠並嚴懲。
提案號碼

公用事業類乙12號

提案人

林碩彥議員

連署人

林昭錡議員、吳菊花議員、歐陽霆議員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一、本案已於112年8月4日府產商字第112036735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按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2款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在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所稱污染性工廠,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各業別之工廠。爰此,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範圍內,從事非屬污染性工廠之製造加工仍為前開法規所容許,先予敘明。
三、關西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工廠登記,均經本府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前開規定進行工廠登記審查,刻正清查工廠實際製造加工有無與工廠登記不符之情形,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輔導渠等改善、補辦、變更登記。倘屬本府環保局列管高污染事業,後續朝向輔導其轉型或遷廠。
四、本府後續已就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工廠案,採環保、工業、建築單位聯合會勘審查,涉有違章或污染情事一律不核准工廠登記。

主辦單位

產業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