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類乙10號
林秉君議員
陳凱榮議員、彭余美玲議員
已完成
一、本案已於113年3月22日會勘完成,並於113年3月25日府原工字第1135410610號函復議員及與會人員。二、經公所113年7月26日尖鄉建字第1133700702號函提案,本府於113年9月2日府原工字第1130035225號函核定公所工程經費新臺幣112萬元(公所自籌48萬元,總經費共計160萬元)並函復議員。
原住民族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