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處:
一、本案已於113年7月1日府地用字第1134258284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有關礦業權已消滅之礦業用地處理方式,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國土署)於113年4月15日及113年1月26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在案,現階段以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或更正)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為原則;又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後,可透過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辦理研議。
三、目前本縣經經濟部地礦中心盤點屬非都市土地第一次公告編定後,礦業權始廢止或失其效力之礦業用地共計80筆,現況使用包含建物、農業、林業、交通及水利等利用之土地,需由地所邀集交通或水利主管機關辦理會勘、現況測量及分割,並配合中央期程分階段辦理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地(包含建築用地),預計於113年11月3日完成。
四、114年2月25日更新:本案土地後續執行進度說明:
1.第一批19筆已於113年9月16日新竹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專案小組113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3年12月3日公告,惟有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刻正釐清中,俟異議處理完竣後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登記。
2.第二批61筆已於113年12月23日函請地政事務所製作土地使用編定圖及清冊,後續辦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業及後續召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程序。
產業發展處:
一、本案議題涉及本府地政處權責,於113年6月18日府產都字第1130361018號書函移請地政處卓辦,並副知本縣議會及蔡議員蕥鍹、羅議員美文、吳議員菊花、甄議員克堅、陳議員栢誠,書函內容如下:
(一)有關本縣廢礦區皆屬非都市土地,相關用地變更事宜現仍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
(二)至有關未來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後(預計114年4月30日),本縣土地將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係貴處刻正辦理之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作業,該廢礦區土地則應依相關劃設原則劃設適當功能分區分類,後續並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政部已於113年4月26日台內國字第1130803524號公告預告訂定,尚未正式發布)予以管制。
(三)綜上,案涉現行土地使用及未來國土計畫使用管制移請本府地政處卓辦。
(四)隨函檢附來文影本及本縣議會提案內容供參,副本抄送本府礦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