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於113年6月18日府工河字第1133671587號函訂於113年7月2日邀集各相關單位赴現場會勘完成。二、本府於113年7月9日府工河字第1133635740號函將現場會勘紀錄函復新竹縣議在案,其會勘結論如下:
(一)本案反映地點位於峨眉鄉石硬子段石硬子小段118、119-3地號旁護岸,原有護岸高度不足,建議加高,避免土石流失。(二)查該護岸為本府111年度施作之護岸,係銜接原有護岸接續往上游施作,長60公尺、高4公尺,護岸之高度為顧問公司依當時實際現況並與當地地主溝通後進行規劃設計、施作。(三)經會同相關單位及顧問公司現場勘查,現有護岸高度符合現況需求,不建議加高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