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3年6月4日府授農防字第 1130360987 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動物管制人員編制5人要負責全縣流浪犬貓捕捉,112年受理民眾通報犬貓案件805件,捕捉犬貓587隻,相較新竹市面積僅本縣的1/13,但其動物管制人員人數一樣為5人,本縣動物管制人力吃緊,造成民眾投訴案件,除非有立即危險的情形,通常要一周以上時間,才有人力執行,夜間捕犬通常效率不彰,若為常態,將會使人力不足情形加重。
三、實務上,夜間捕犬在執行上有其困難度,在市區麻醉捉狗時在麻醉發生效果之前,狗若竄到馬路上,因夜間視線不良,容易發生意外,若在郊區狗往草地竄逃,在漆黑環境中,找到狗的難度極高,故夜間難以麻醉方式捕犬。四、本所雖在白天進行補犬任務,但若是民眾可以配合使用誘捕籠誘捕,夜間仍有可能捕捉到狗。五、目前本所經查若有特殊情形,需配合犬隻晚間出沒時間,將設法請管制隊人員以加班出勤(符合勞基法)出勤,112年夜間出勤共計6次,惟效率不彰,只捕獲1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