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12月12日府授農防字第1120395252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有關建請本府訂定寵物紀念業管理辦法及自治條例規範,茲說明如下:行政院農業部已於112年7月11日公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為避免地方與中央標準不一,本府將遵照中央訂定之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除明定業者用地面積外,亦對寵物骨灰樹葬、灑葬區及應設置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等有所規範。
三、本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已於112年8月21日經貴會議決通過並提報農業部核定中,其中有要求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必須注意寵物生命尊嚴處理動物屍體,此外火化動物屍體時必須依環保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