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11月22日府農森字第112401561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鑑於捕蜂捉蛇業務多屬緊急狀況,且本縣幅員遼闊,通盤考量本府人力、設備、專業技術及經費等因素,為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及為民服務之時效性,本縣處理模式,依據106年7月5日與消防局協商及縣長批示結果,採消防局辦理捉蛇、農業處執行捕蜂之分工合作方式。即透過本府1999、119或本府保育專線,於接獲民眾通報,屬對民眾有立即威脅及危險案件,捉蛇通報發生地點最近之消防分隊即刻派員處理(農業處協同野生動物之野放),捕蜂則由農業處以開口合約辦理,以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