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3年5月7日府授環空字第1138653232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鑒於固定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裝設維運費用高,取締效率低(<3%),目前本府環保局除積極爭取預算經費,並將依移動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於各陳情路段之取締成效,再審慎評估裝設地點,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化效益。
三、去(112)年環境部補助本縣3台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目前已裝設3台於竹北興隆路、西濱公路及竹東北興路,並於本(113)年3月已完成驗收程序,4月開始啟用。
四、為加強取締不當操駕及改裝車輛製造噪音維護環境安寧,本府環保局每月會同警察及監理機關共同辦理聯合稽查勤務,亦不定期於陳情熱點之合適執法位置,採移動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或半固定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加強取締作業。
五、民眾或警察單位若發現有產生噪音之虞之機動車輛,可於三十日內至「噪音車檢舉網站」,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規定登錄檢舉,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妨害安寧事實及相關違規證據(照片或影片)資料,本府環保局將依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