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2年6月13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361059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為加強取締不當改裝車輛製造噪音維護環境安寧,本局於本(112)年3月起積極會同警察及監理機關共同辦理夜間聯合取締勤務,亦不定期於合適執行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之陳情熱點,採移動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加強取締作業。
三、民眾或警察單位執行勤務時,若發現有產生噪音之虞之機動車輛,可於三十日內至「噪音車檢舉網站」,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規定登錄檢舉,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妨害安寧事實及相關違規證據(照片或影片)資料,本局將依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