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於112年7月14日府工河字第1120365427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本案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回復如下:
(一)早期全台水庫徵收土地,為降低蓄水對於鄰近用地之影響,均以滿水位以上1公尺範圍為原則,查寶山水庫滿水位標高為140.6公尺,係以最高設計洪水位標高141.6公尺為徵收範圍(即滿水位以上1公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權責範圍為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合先敘明。
(二)寶山水庫已營運多年,尚無其他新增設施或重大變異,對於用地需求亦無調整,現階段暫無徵收其他用地之計畫及依據,日後如政策有所調整當配合辦理。
三、另對於山坡地泥土崩坍導致水庫淤積及影響水質部分,副知本府農業處及寶山鄉公所妥處,以共同維護大新竹地區用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