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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車行地下道封閉標準作業程序
  • 發布日期:112-03-17

新竹縣車行地下道封閉標準作業程序 一、 預警防災作業原則: A. 車行地下道 1. 重點監控車行地下道 (1)利用監控設備確認各地下道抽水機運作正常,如發現落葉、垃圾阻 礙影響抽水,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清理。 (2)針對重點地下道巡查,清理淤積,並保持側溝暢通,並巡查溝蓋格 柵是否損壞。 (3)各重點地下道轄區派出所應保持警戒,尤以夜間及清晨時時刻特別 注意地下道是否有積水現象 (4)每 2 小時定期巡查各地下道清淤,必要時縮短巡查間距,巡查時發 現抽水機未正常運作,立即通報水利單位處理。 (5)地下道積水水位達到封閉水位。 2. 其他車行地下道 (1) 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2) 其他經公路養護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時。 (3) 用路人、當地居民、警政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積水通報。 3. 車行地下道封閉作業程序原則如下: (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陸上颱風警報前或豪雨特 報後,公所應予判斷,依需要通知管制組待命。 (2) 管制組巡檢人員巡視車行地下道有無積水情形,如淹水達警戒值 (達至十公分)或車行地下道有異樣,恐有影響交通通行之虞時, 則進入警戒時機,管制組應即時回報各鄉(鎮、市)級應變中心指 揮官,視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單位)進場協助維持交通。 (3) 當淹水達行動值達三十公分並有淹水之虞,管制組經判斷有封閉必 要,應立即通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 定代理人下達封閉指令,並由各鄉(鎮、市)公所要求警察機關(單 位)協助管制交通並通知派員布設第一階段簡易封閉設施(原則車 行地下道兩端同時布設),簡易封閉設施如警示帶、交通錐、蜂鳴 器(視狀況佈設、警示燈等),防止用路人誤闖。並由通報組通報 災害。 (4) 完成簡易封閉設施後,由警戒及封閉管制組派員辦理第二階段完整 封閉設施(如充水式或 RC 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燈等)完成 封閉作業,並於車行地下道兩端適鄉(鎮、市)點架設替代路線告 示牌及指示標誌,必要時報告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要求後勤 支援。 (5) 通報組依照規定辦理行政通報(依序災情傳真、登錄網站及通知災 害應變中心發布新聞),通知管線單位檢查附掛管線,通知警廣、 媒體發布封橋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知會各相關單位。 4. 車行地下道封閉後開放作業程序: (1) 車行地下道封閉原因消失,車行地下道經檢查後確認安全無虞時, 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檢查項目應至少 包括淹水情形降至警戒水位五公分以下、車行地下道結構情形等構 件無持續變化或受損情形。 (2) 撤除交通阻絕管制設施開放通車。 (3) 依規定辦理恢復通車。 (4) 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續現場觀察邊坡 狀況保持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