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2年1月28日警署外字第1020052835號函發「警察機關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及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本局自102年2月1日起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僅蓋用本局局長中英文簽字章,不再加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