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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4-06-05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決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可以受理。 3.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 章4 條2 項規定不得單獨移轉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