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如甲君出售房屋予乙君,於114年1月3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2月末日之所有權人為乙君,114年期房屋稅應由乙君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