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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之核課規定如何?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3-05-21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