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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因依法變更為非耕地時而終止租約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之補償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 修改時間:114-06-27

依現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1.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2.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3.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