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1.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2.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3.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