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繼承人如不辦理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且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