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樹木管理要點)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為修剪、移植或移除: 1. 影響人車通行者。 2. 影響教室或校園周圍住戶採光者。 3. 經病蟲害治療無效者。 4. 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者。 5. 其他校務整體發展需要者。 6. 校園樹木為修剪、移植或移除,除應由校務會議並邀請家長代表三人以上列席會議決議為之外,並應注意植物生長時序;校園外周圍五公尺內非屬校有之樹木,應邀請樹木所有權人、社區住戶代表及家長會共同協商處。 7. 學校如需對校樹進行修剪、移植或移除樹齡逾十年之校園樹木,需檢具計畫並檢附相關照片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會勘及酌予補助經費。 8. 移除之校園樹木,得作為校園內景觀佈置或教學素材用。前項移除之樹木如屬珍貴樹木,得辦理標售,所得價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交縣庫。 9. 各校未依本要點管理校園樹木,列入校務績效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