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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 發布單位:地政處徵收科
  • 修改時間:114-12-10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