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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停課標準為何?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 修改時間:112-10-24

一、停課標準:(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本縣當年度經疾管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 71 型或年 齡在3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國小一、 二年級、幼兒園,同一班級於一周內有 2 名以上病童時,應停課(托) 至少連續 7 日(含例假日)。(二)疾管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本縣轄內國小 一、二年級、幼兒園,同一班級於一周內有 2 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 應停課(托)至少連續 7 日(含例假日)。(三)本縣轄內國小一、二年級、幼兒園之病童經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且檢出腸病毒 D68 型時,該病童就讀之班級應至少連續 7 日(含例假日)。

二、停課程序:(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幼(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 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停課起始日應自得知第二例感染腸病毒個案時 間之次日起算停課七日(日曆天,含假日)。(二)當國小一、二年級班級達停課標準時,學校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