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重新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