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如均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可擇3戶房屋評定現值較高者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應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