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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陪產假有何規定?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2-02-1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薪資照給。

另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