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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屆次會期提案號碼類別提案人連署人案由辦理狀態
1第20屆第16次臨時會勞工類乙26號勞工類朱健銘陳星宏、陳凱榮、羅美文建請縣府加強勞工權益保障及就業輔導措施,並提升勞工工作環境品質及強化產業發展競爭力。辦理中
2第20屆第5次定期會勞工類乙23號勞工類朱健銘呂宛庭、上官秋燕建請縣政府製作發行「正向竹縣勞工季刊」,季刊內容報導勞工就業徵才訊息,勞工法規條文,勞工企業職場新教育訊息,勞工健康保健訊息。使勞工朋友更加瞭解勞工自身相關權益,提升勞工朋友職場職能。辦理中
3第20屆第14次臨時會勞工類乙20號勞工類朱健銘林昭錡、上官秋燕建請縣政府勞工處編列預算經費編輯製作發行「正向竹縣勞工季刊」,增進本縣勞工職場職能及熟悉勞工相關法規條文認知,確保勞工權益。辦理中
4第20屆第15次臨時會勞工類乙25號勞工類羅美文蔡志環、徐瑜新、邱坤桶建請縣府及早針對外貿依存度高的產業盤點調查,輔導事業單位透過雇用獎助等中高齡就業促進方案以減緩對就業環境與市場的衝擊。已完成
5第20屆第5次定期會勞工類乙24號勞工類羅美文朱健銘、林昭錡、張良印建請貴府主動通知轄內醫療機構,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延長工時規範,應就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核實給付加班費,請確實依法辦理,不得以未達最小申請時間單位為由拒絕給付,或限制僅能補休,請查照。已完成
6第20屆第14次臨時會勞工類乙22號勞工類羅美文邱坤桶、呂宛庭建請縣府修正“勞工權益補助辦法”。無法執行
7第20屆第14次臨時會勞工類乙21號勞工類朱健銘張良印、上官秋燕建請縣政府勞工處研擬規劃「中高齡失業勞工及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協助中高齡失業勞工儘速就業工作,增進勞工家庭經濟收入,確保縣民生活安定。已完成
8第20屆第13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4號勞工類林禹佑蔡志環、林秉君建請縣府多增加身心障礙者基層就業機會多元性。已完成
9第20屆第13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5號勞工類林禹佑蔡志環、林秉君、邱坤桶建請縣府針對遠東紡織廠進行勞工、消防、環保等方面進行多次稽查,確保安全。已完成
10第20屆第13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7號勞工類羅美文蔡志環、陳栢誠、邱坤桶、呂宛庭、上官秋燕為保障職業衛生安全,以及協助職災受害家庭重建直至自立,建請縣府組成律師團,協助其向遠東新世紀求償善後,並全面檢視遠東新世紀在轄內所有產業之勞衛安環境。已完成
11第20屆第13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8號勞工類羅美文蔡志環、陳栢誠建請縣府依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責,將受理勞動檢查之數量/原因/行政裁量/處遇結果之程序與內容透明化,並定期公示。已完成
12第20屆第13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6號勞工類歐陽霆鄭朝鐘、呂宛庭、吳傳地、朱健銘建請縣府向新竹縣內之各社區大樓管委會宣導有關保全人員及總幹事等外聘人員之勞動權益,並確保其遵守相關規範。已完成
13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勞工類乙12號勞工類羅美文張良印、歐陽霆、呂宛庭、 吳菊花、蔡志環、鄭美琴、朱健銘、彭余美玲鑑於近期勞動部公務員因遭受職場霸凌而輕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顯示現行法規在防範與保護職場霸凌方面存在不足。為基於防止廣大勞工及受雇者類似事件重演,保障其人格尊嚴、身心健康及工作權益,並促進友善和諧的職場環境,本席特擬具《新竹縣反職場霸凌自治條例》草案,建請新竹縣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儘速制定相關條例,以展現對勞工權益之重視與承諾。無法執行
14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勞工類乙11號勞工類朱健銘吳菊花、呂宛庭、羅美文建請縣政府研擬建構新竹縣友善家庭就業計畫,逐年編列預算經費,透過就業獎勵津貼,鼓勵民眾重返職場並協助其穩定就業,使其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建構新竹縣友善家庭之就業環境。已完成
15第20屆第12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3號勞工類林禹佑朱健銘、林昭錡、林秉君建請縣府增加身障者就業機會。已完成
16第20屆第11次臨時會勞工類乙10號勞工類朱健銘吳菊花、甄克堅建請縣政府勞工處密切控管新竹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即無薪休假)情況,並研議相關保障勞工工作權政策方案,確保本縣勞工權益。已完成
17第20屆第8次臨時會勞工類乙9號勞工類羅美文議員蔡志環議員、何智達議員為維護職安與消彌公安風險,建請縣府強化對欲引進移工企業之監管,避免將其成本外部化,導致社會矛盾加劇。已完成
18第20屆第6次臨時會勞工類乙8號勞工類林碩彥議員鄭昱芸議員、林秉君議員、鄭美琴議員建請縣府研議訂定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外送人員及外送平台業者的勞資權益。無法執行
19第20屆第4次臨時會勞工類乙7號勞工類朱健銘議員呂宛庭議員、吳菊花議員、歐陽霆議員建請縣政府勞工處針對各企業公司行號實施「不定期勞檢」外,並請也進行「性平專案勞檢」,確保各企業公司、行號職員工職場安全及職場的兩性平等權。 已完成
20第20屆第4次臨時會勞工類乙6號勞工類蔡蕥鍹議員劉建民議員、吳傳地議員、林昭錡議員、鄭朝鐘議員建請縣府研議外送員自治條例辦法,以達有效管理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 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