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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寄存於郵局 即發生送達效力
  • 發布日期:107-06-1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常有民眾因欠繳稅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後,才主張未住在戶籍地,並未收到稅單,只願意繳納本稅,並要求免除滯納金。
 

該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單等文書於應送達處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法將文書交付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郵件接收人員時,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即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稅款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也須一併繳納,無法免除。
 

該局特別提醒,如發現郵局所寄發的招領通知書時,請務必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千萬不可以置之不理。另為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遺漏收取稅單,可辦理轉帳納稅或利用繳款書上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填寫後免付回郵寄回稅捐局辦理轉帳納稅,既方便又安全,不必為忘記繳稅受罰而煩惱。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