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所有車輛及乙所有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均為1萬1,230元,甲所有車輛因號牌損壞,便將乙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自己的車輛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然甲、乙所有之車輛均已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惟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號牌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車輛,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各處2倍之罰鍰,即分別對甲及乙各處2萬2,460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切勿將車輛號牌借供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1、5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